: 行員37天結4次婚離3次 銀行不准假挨罰!北市勞動局:不合理但合法
黃姍姍講的其實沒錯喔
勞動法還是在民事法的大架構下
民法148條: 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。
直接駁回就好了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反向來看: 如果勞動局是對的, 台北市訴願會怎麼會撤銷原處分???
顯然勞動局是錯的
勞工行政有考民法總則跟刑法總則, 竟然不知道民法148條(民事的帝王條款)
??? 當初做出裁罰決定的那些主管應該都要拔(能力太差)
ps: 黃姍姍唯一一點錯的是, 罵勞動局那些人是法匠,
其實這點罵錯了,... 法匠的意思應該是: 法律見解很奇特, 但能據
理說出一番道理 --- 比如說, 以前業務過失致死還在的時候,
大部分的人都覺得: 只要工作期間開公司車撞死人就成立;
少部分的人限縮解釋, 職務要是司機才算, 不是司機都只是普通過失致死
-------> 這種才算法匠 (跟你就法論法辯法律見解)
勞動局這些人不是喔, 他是連民法148條都不知道, 這種要怎麼當法匠???
沒有資格當法匠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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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姍姍講的其實沒錯喔
勞動法還是在民事法的大架構下
民法148條: 行使權利,履行義務,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。
直接駁回就好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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反向來看: 如果勞動局是對的, 台北市訴願會怎麼會撤銷原處分???
顯然勞動局是錯的
勞工行政有考民法總則跟刑法總則, 竟然不知道民法148條(民事的帝王條款)
??? 當初做出裁罰決定的那些主管應該都要拔(能力太差)
ps: 黃姍姍唯一一點錯的是, 罵勞動局那些人是法匠,
其實這點罵錯了,... 法匠的意思應該是: 法律見解很奇特, 但能據
理說出一番道理 --- 比如說, 以前業務過失致死還在的時候,
大部分的人都覺得: 只要工作期間開公司車撞死人就成立;
少部分的人限縮解釋, 職務要是司機才算, 不是司機都只是普通過失致死
-------> 這種才算法匠 (跟你就法論法辯法律見解)
勞動局這些人不是喔, 他是連民法148條都不知道, 這種要怎麼當法匠???
沒有資格當法匠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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